中國長安網北京8月27日電(陳言)8月26日,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在京召開。
會議強調,要完善政法各系統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因為“政法各系統內部制約監督具有直接性、專業性、及時性等特點,是防止執法司法權濫用的重要防線”。
怎么完善這道重要防線?會議提出四個“健全”——
一是健全法院內部制約監督制度機制。會議提出,要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優化民事、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完善案件管轄權轉移和特殊案件提級審理機制,改革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程序和標準。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監督指導職能,建立健全改判、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案件的信息通報、跟蹤督辦、異議反饋制度。進一步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健全“四類案件”識別監管機制,強化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堅持事中監督、全程留痕組織化行權,既防止重回審批老路,又防止司法權力失控。推行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制度,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理順專業法官會議和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關系,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風險。
二是健全檢察院內部制約監督制度機制。會議提出,要優化四級檢察機關分工負責、各有側重的法律監督工作格局,加強上級院對下級院、檢察長對檢察官等上下級之間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健全上下級檢察機關依法接續監督機制。明晰檢委會、檢察長、檢察官辦案職責和檢察長、部門負責人的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捕訴一體改革后刑事檢察部門內部的制約監督機制,完善認罪認罰自愿性保障和合法性審查機制,充分發揮案件管理部門對案件從入口到出口的集中統一監管作用。健全橫向縱向相結合、系統內外相結合的業務數據分析研判會商機制。
三是健全公安機關內部制約監督制度機制。會議提出,要健全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監督體系,完善督察機構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制,推行派駐督察,加強公安機關系統監督。完善地方公安機關對行業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與警務協作機制。完善公安機關偵查權和羈押權“內分”模式,深化受立案改革和刑事案件“兩統一”改革,全面推行法制員制度,落實行政栽量權基準制度和公安機關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四是健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制約監督制度機制。會議提出,要全面加強對監獄、戒毒、社區矯正、司法鑒定、公證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優化全國減刑假釋信息化辦案平臺,推動減刑假釋案件全流程網上流傳、全程留痕,健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辦理責任制,建立執法標準化體系。健全司法鑒定、公證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懲戒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