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放心,雖然我們兩個分開了,但我會經常回來看孩子。”“我也會努力掙錢,好好照顧兩個孩子,讓他們健康快樂成長。”一宗離婚案兩名當事人對法官說。
近日,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緊扣家事糾紛矛盾特點,通過實地走訪、上門調查等方式,成功調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的離婚案件,在妥善處理情感糾紛的同時,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樂東法院法官走訪當事人所在村委會了解情況。(樂東法院供圖)
女子起訴離婚爭取女兒撫養權
今年7月,劉女士因與丈夫高先生感情破裂,訴至樂東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取得大女兒的撫養權,而小兒子則繼續由高先生撫養,雙方各自承擔撫養費用。
“俗話說,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這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成長的婚姻家事糾紛,調解是打開雙方心結、達成共識、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承辦法官吳雪玲向記者表示。
法官開展庭前調解時,高先生不同意離婚,同時表示兩個孩子均未成年,希望劉女士能回歸家庭一起照顧。但劉女士稱與高先生的感情已無法修復,堅持離婚,并要求爭取大女兒的撫養權。第一次調解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庭審當天,劉女士與高先生均到庭參加訴訟。高先生表示,小兒子系一級智力殘疾需要長期治療,希望劉女士能回歸家庭,劉女士則堅持要離婚。庭審結束后,法官對該案并沒有立即判決,因庭審中原告、被告二人均確認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7年,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規定,但該案如果生硬地進行判決,不利于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考慮到劉女士與高先生系自由戀愛結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且兩個孩子年紀尚小,且其中一個孩子智力有殘疾,法官吳雪玲繼續耐心地做原告、被告雙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幫助夫妻倆打開心結,重歸于好,共同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經過庭后的數次調解和電話溝通,在劉女士的堅持下,高先生同意與劉女士離婚,但雙方對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仍存在分歧。
“兩個孩子從小一起長大,感情很好,我不希望他們倆分開。”高先生表示,兩個孩子一直都是自己和父母在養,劉女士要孩子撫養權可以,但不能只要大女兒一個人。
“法官,我現在每個月只有兩千多元的工資,經濟能力有限,實在無力同時撫養兩個孩子。”在調解中,劉女士有些為難地說。
溫情調解引導雙方共同承擔撫養責任
為妥善處理未成年人撫養問題,吳雪玲主動前往高某所在的村委會并向村干部送達了《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委托調查函》,與當事人家屬、村委會干部、村民等深入溝通交流,詳細了解原告、被告雙方的家庭情況、經濟狀況、子女意愿以及與父母與子女的相處狀況等,對雙方是否具備撫養子女的條件進行細致調查,并向村委會干部征求妥善處理該案糾紛的意見和建議。
法官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再次組織原告、被告進行調解。一方面,向雙方當事人明確告知在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判定標準以及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從子女的情感需求和成長需要出發,引導雙方理性看待撫養權問題。
“劉女士,你和女兒溝通過了嗎?她想不想和你一起生活?孩子這些年一直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換地方的話,學習生活也需要重新適應環境。”
“高先生,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母親的陪伴和精神支持,如果孩子由你撫養,你不能故意阻撓劉女士探望孩子。”……
調解過程中,法官耐心疏導、釋法明理,雙方從“翻舊賬”互相數落到緩和情緒,改變態度。
法官了解到,高先生在經濟收入、居住環境等方面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其本人也表達了強烈的撫養意愿,劉女士最終表示不再堅持大女兒的撫養權。9月12日,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離婚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劉女士與高先生自愿離婚,兩名子女由高先生撫養,劉女士每月支付1200元作為兩個孩子的撫養費。調解協議同時確認劉女士享有對婚生子女的探望權,高先生應當協助原告行使探望權。
法官還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向雙方釋明:“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者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具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都應當一如既往,盡心盡力,攜手給未成年子女創造良好的生活成長環境,給予未成年子女最溫暖的愛!”至此,該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的離婚案件成功調解。(覃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