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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烏魯木齊市居民魏某離異后再婚,與前妻生育的兩個孩子斷絕來往。
2021年魏某離世,其兩個孩子得知父親立下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繼母。他們找到繼母張某,要求分割父親的遺產、撫恤金及喪葬補助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23年3月,張某將繼子、繼女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魏某所有財產及撫恤金、喪葬補助費18萬余元歸她個人所有。
“我照顧魏某10余年,給他辦了全部喪葬事宜,十幾年來,他的兩個孩子從未盡過贍養義務,連葬禮都沒出席。”庭審中,張某氣憤地說。
張某提供了兩份魏某生前立下的遺囑,均載明,魏某去世后,將其所有財產交由妻子張某全權處理,其他人無權過問。
魏某的兒子趙某提出,兩份遺囑都是父親離世前不久寫的,且相隔不到一周,認為不符合常理,懷疑兩份遺囑并非父親真實意思。另外,案涉房產是父親婚前財產,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不是遺產,他和妹妹有權分割。
對此,張某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產實際由她個人出資。
法院審理認為兩份遺囑落款處均有魏某親筆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定要件。且兩份遺囑無相駁內容,因此無論案涉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財產,應歸張某一人所有。
趙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時魏某存在喪失行為能力,受欺詐、脅迫等情況。趙某的意見,法庭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喪葬補助費用于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是對被繼承人去世后喪葬事務支出的經濟幫助,不屬于遺產。魏某去世后,張某辦理喪葬事宜花費8000余元。據此,法院判決,扣減已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由張某和繼子女均分。
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政策發放給死者近親屬和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是對相關特殊人員的撫慰和經濟補償,含有一定精神撫慰性質。此外,因撫恤金有別于死者遺產或死者親屬共有的一般財產,既不能按照遺產分割原則分配,也不能適用對一般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應充分考慮各親屬在死者離世前與死者的關系親疏、相互照顧程度、經濟依賴程度等分配。
魏某與張某再婚后,主要由張某照顧。魏某患病時,張某全程陪護,其身后事也由她操辦。
綜合考慮實際情況,法院判決張某分得撫恤金總額的50%,剩余部分由繼子女均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